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非药物疗法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药物疗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非药物疗法领域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其成员由分管卫生与健康部门领导、大健康产业的企事业负责人、治未病服务中心、疾病预防中心、亚健康诊疗中心、养生保健中心、养生养老院所、健康管理与教育协(学)会负责人以及健康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管理者自愿组成,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响应“健康中国”国家号召,促进非药物疗法的发展与普及,共建健康中国,共享健康成果,强化国民健康意识,为促进全民健康注入强劲动力,为人类健康谋福祉。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上级协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本委员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总后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其上级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卫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廊坊市香河县荣盛白鹭岛清芦屿8号楼1单元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服从协会章程,协助协会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国性非药物疗法的专业组织,参与制定非药物疗法领域关键问题的行业标准、制度规范并专家共识;
(二)科普教育,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以通俗易懂、简明实用的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非药物疗法的相关知识;
(三)书刊编辑,组织专家学者编写非药物疗法的相关文章和书籍刊物;
(四)展览展示,举办非药物疗法及相关领域的健康论坛和技术交流;
(五)宣传推广,有关非药物疗法的新理论、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的研讨和宣传推广,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注重人才的培养,开展民间及国际非药物疗法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非药物疗法学术团体和非药物疗法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非药物疗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七)咨询服务,对有关非药物疗法的问题解疑释惑;
(八)积极保质保量的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对象是:大健康产业的企事业负责人、治未病服务中心、疾病预防中心、亚健康诊疗中心、养生保健中心、养生养老院所、健康管理与教育协(学)会负责人以及从事非药物疗法专业人员和领导干部及在非药物疗法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委员(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 在非药物疗法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讨论和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组成,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全部职权,对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委员的入会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报协会批准、备案;
- 领导本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在因特殊情况,委员大会无法召开或参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代行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在委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订的工作条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批准并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8年3月28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非药物疗法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自协会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非药物疗法专业委员会